
AI能否成為發明人?專利法界線、法律黑洞與知識產權挑戰
我們討論過政府如何透過「監管沙盒」邊試邊修,為科技拆牆鬆綁並制定法律。然而,當生成式AI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輔助人類進行科學突破時,全球知識財產權(IP)領域正撞上一道最棘手的法律高牆︰人工智能(AI)到底有沒有資格被列為法律上的「發明人」?這絕非小小的法律術語之爭。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以及全球主流法體系近年陸續劃出明確界線︰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這條界線的背後,揭示了現行法律體系如何界定「人類創作」與「機器產出」的根本邊界。
沒有「義務」的黑洞,就不配擁有「權利」
為甚麼法律堅決不承認AI是發明人?最核心的法理邏輯在於「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TRIPS 協定第33條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不得少於自申請日起算的 20 年。專利權給予發明人長達20年的排他性獨占權。但作為交換,發明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Duty of Candor),完整揭露技術細節,並在發生專利侵權或爭議時承擔法律責任。
AI顯然無法履行這些義務︰它沒有財產可以賠償侵權損失,也沒有道德感去遵守誠信原則。如果我們承認AI是發明人,就等同於在法律上創造了一個「只有權利收益(由背後的企業收取),卻沒有義務承擔者」的法律黑洞。這種不對稱,將徹底破壞專利法「以公開換取保護」的契約本質。
人類在創新鏈條中的最後防線
專利法認定發明人的關鍵,在於誰提供了「構想」——即在人類心智中產生一個完整、可實施的技術方案。目前AI的運作機制是「概率預測」與「模式匹配」。當工程師輸入指令讓AI尋找最佳電池結構時,定義問題的是人類,篩選最終方案的也是人類,AI只是加速了從起點到終點的運算過程。
如果把AI的運算結果直接等同於「構想」,那麼計算機、顯微鏡甚至是一支好用的筆,是否也可以因為提升了創造效率而被列為共同發明人?堅持「發明人必為自然人」,實際上是守住了人類在創新鏈條中的決策主導地位與智慧價值。
灰色地帶的挑戰
儘管原則明確,但現實中的灰色地帶正迅速擴大。在未來的科研中,當人類只提供一個模糊方向,而剩下的複雜計算、模型建立乃至關鍵參數選定全部由AI完成時,人機協作比例是1:9,過於死板的規定可能會逼使研發者隱瞞AI的真實貢獻。這提醒我們,未來的專利制度或許需要一種全新的「AI輔助發明標註制度」︰不給予AI發明人資格,但必須透明地揭露AI的使用程度,並據此調整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或期限。這有點像香港註冊公司的邏輯——公司董事不一定是大股東,但董事作為法例認可的自然人,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必須為公司運作與法律責任負全責。同理,不論背後 AI 提供了多龐大的算力與方案,最終鎖定在專利名稱上的「發明人」,就是那位代表這項發明向社會承擔誠信與法律責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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