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8日專訊》工信部、市監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
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並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
理與技術指南》。
其中,《指南》提出要規範營銷宣傳行為,要求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能網聯汽車駕駛自
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誇大系統能力或引人
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使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
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具備實際上並不具備
的功能等用語,防止駕駛員濫用風險。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搭載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定義的2
級駕駛自動化系統(L2級),雖然系統能控制車輛橫向和縱向運動,但仍需由駕駛員主導駕駛
。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才可在特定條件下由系統完全接管駕駛任務,惟駕駛員仍需在系統
請求時接管駕駛。L4級「高度自動駕駛」和L5級「完全自動駕駛」則可全程由車輛完成駕駛
,無需駕駛員干預。
《指南》並提出要確保控制策略合理。企業要確保系統具備明確的激活、動態駕駛任務執行
和退出策略。對於行車輔助,當系統檢測到駕駛員脫離動態駕駛任務、未響應警告且沒有採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時,系統適時啟動風險減緩功能以使車輛安全停車;駕駛員未規範使用組合駕駛輔
助功能的,系統應當具備禁止激活相應功能等限制策略。對於泊車輔助,系統具備檢測運行區域
內其他道路使用者、障礙物,以及為避免碰撞而安全停車或減緩車速的能力。(sl)
etnet榮膺「第九屆傳媒轉型大獎」四大獎項►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