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7日北京專電》人民法院支持企業就侵權言論提出訴請,
認定針對企業創始人的貶損性言論構成對企業名譽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企業名譽權
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傳統產業、中介行業、科技企業、徵信機構等不同領域。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充分關注企業創始人名譽與企業名譽的高度關聯,案情顯
示,某科技公司是國內科技行業知名企業,由王某創建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是自媒體從業
人員,註冊運營多個自媒體帳號。李某某在其運營的自媒體帳號中發布了多篇關於某科技公司及
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評論文章,其中包含針對某科技公司及王某的貶損性內容。某科技公司認為
李某某的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刪除案涉文章、賠禮道歉
並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結合案涉言論的前後具體情境、一般大眾的理解等,可以綜合判斷李某某發
布內容指向了某科技公司及其關聯企業。評價王某的言論均發布在評價某科技公司及其關聯企業
商業經營行為的語境中,系對企業經營行為的影射與提煉。王某與上述企業名譽高度關聯,當某
些針對王某的關乎商業經營的評價出現時,公眾一般會直接聯想到某科技公司。因此,某科技公
司可以就案涉言論,包括針對王某的言論主張權利。案涉言論具有明顯貶損意義、缺乏事實依據
,已構成對某科技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最終判決:李某某刪除案涉文章、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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