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0日北京專電》工信部就《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
調控管理辦法(暫行)》等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管理辦法》,未獲得稀土指標的組織和個人不
得開展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管理辦法》根據稀土資源存量、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等因素,擬定每年稀土指標,包括數
量、企業基本條件等要求。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並向社
會公布。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是國家推動組建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及所屬稀土
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獲得稀土
指標。未獲得稀土指標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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